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,依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】、【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】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督促学校超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经营。假设健康证明过期的,停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,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,继续经营。
第三条 督促学校超市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,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、员工患病要及时申报。
第四条 督促学校超市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,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、治疗等措施,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督促学校超市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第六条 督促学校超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,销售食品时,应当将手洗净;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,应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售货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