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,标准食品标签标注,防止质量欺诈,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》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督促学校超市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。
第三条 督促学校超市应当做到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平安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,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运输。
第四条 督促学校超市贮存散装食品,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第五条 督促学校超市销售散装食品,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第六条 督促学校超市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:
〔一〕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〔二〕成分或者配料表;
〔三〕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〔四〕保质期;
〔五〕产品标准代号;
〔六〕贮存条件;
〔七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〔八〕生产许可证编号;
〔九〕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督促学校超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、说明书和包装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,并在标签上载明“食品添加剂〞字样:
〔一〕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〔二〕成分或者配料表;
〔三〕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〔四〕保质期;
〔五〕产品标准代号;
〔六〕贮存条件;
〔七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、用量、使用方法;
〔八〕生产许可证编号;
〔九〕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第八条 督促学校超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、警示说明或者考前须知的要求,销售预包装食品。